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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 1、遂寧富源實業有限公司性質
- 2、京東白條應收賬款債權資產管理專項計劃屬于資產證券化的哪一類?是小額貸款資產證券化么?
- 3、什么是保險債權計劃
- 4、河南鴻天富源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怎么樣?
- 5、資產包轉讓為什么要成立信托計劃
遂寧富源實業有限公司性質
是一家以從事商務服務業為主四川富源實業債權2023資產計劃的企業。遂寧市富源實業有限公司于2001年2月經遂寧市人民政府批準成立四川富源實業債權2023資產計劃,是由遂寧興業資產經營公司、遂寧發展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國開發展基金有限公司、中國農發重點建設基金有限公司共同出資四川富源實業債權2023資產計劃的全資國有公司。
京東白條應收賬款債權資產管理專項計劃屬于資產證券化的哪一類?是小額貸款資產證券化么?
四川富源實業債權2023資產計劃你好四川富源實業債權2023資產計劃,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
互聯網金融產品目前在我國定位比較尷尬,由于傳統金融市場也在不斷改革,所以這種分類問題一直比較模糊。但還是給你區分一下吧。
首先,京東白條應收賬款的債券資管計劃就是個企業應收賬款的ABS,這點不知道你有沒有疑問,如果有可以給我留言,這里不做篇幅了。
其次,京東白條是賒購還是貸款商品,是有爭議的。京東白條為客戶提供標債 付款和幾個月分期付款等消費付款方式,基于一定的信用額度,其產品功能與信用卡極其類似,客戶在使用京東白條消費后,可以選擇用銀行信用卡進行還款,但銀行業理論上并不應該信用卡“以貸款貸”。所以從這個角度上講類似于“賒銷產品”。
京東白條和虛擬信用卡之間是有區別的,畢竟信用卡的發卡方對于消費者所購買的商品既沒有處置權,也沒有所有權,本質就是消費金融。但是京東白條與其不同。消費者在京東商城購物,京東對于貨物本身是擁有所有權和處置權的,它實際上就只是京東商城的一種應收賬款。
京東目前與中信銀行合作成立產品“京東小白卡”,把自己“綁定”在信用卡上也是對這種行為的一種對策吧,另外就是小額貸款公司是由金融辦或者金融局審核頒發金融牌照的金融企業,而類似于京東白條或者分期樂,趣分期這種互聯網分期公司并沒有相應貸款資質。
不知道我的回答是否幫助到了你,如果還有疑問歡迎隨時給我留言。
什么是保險債權計劃
險資就是保險資金?!侗kU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終于公布,將于2010年8月31日起施行。雖然這在保監會年初的工作計劃中就是明確任務,年內出臺是毫無懸念的事,但在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的氛圍中,保監會主席也宣布了保險資金投資房地產的“三不”政策,使得投資渠道究竟能放到什么程度一直是個不定數,此次政策的出臺,給出了一個明確結論:總體上,政策是寬松的。高華證券認為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比例高于預期將會對市場帶來正面影響。具體變化如下:新增兩類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和不動產?;ㄍ顿Y比例由壽險6%(產險4%)提升至10%。未上市企業股權:賬面余額不高于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投資于未上市企業股權相關金融產品的賬面余額,不高于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4%,兩項合計不高于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不動產:賬面余額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10%;投資于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的賬面余額,不高于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3%,兩項合計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10%?;ㄍ顿Y:基礎設施等債權投資計劃的賬面余額由原來不高于上季末總資產壽險6%(產險4%)提升至10%。
擴展閱讀:【保險】怎么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河南鴻天富源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怎么樣?
河南鴻天富源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是2018-07-18注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四川富源實業債權2023資產計劃,注冊地址位于河南省鄭州市鄭東新區普濟路東、福祿路南新農連邦大廈7層703號。
河南鴻天富源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是91410000MA45H6TB2F四川富源實業債權2023資產計劃,企業法人周道路,目前企業處于開業狀態。
河南鴻天富源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是四川富源實業債權2023資產計劃:銷售四川富源實業債權2023資產計劃:家用電器及配件、電子產品、辦公用品、電腦及配件、建筑材料、日用百貨、工業用紙、辦公用紙、五金交電、通信器材、塑料制品,企業管理咨詢,企業營銷策劃,商務信息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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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包轉讓為什么要成立信托計劃
以信托方式將不良資產打包轉讓被法院駁回
將銀行不良資產打包轉讓給資產公司后,資產公司又以信托方式將資產包整體轉讓給了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在僅以公證及公告的方式履行債權催告手續后,便以原告的身份對債務人提起了訴訟。那么信托公司的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日前,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裁定給出明確答案:信托公司依法不具有本案原告的主體資格,駁回原告信托公司的起訴。對此判決,原被告雙方均未上訴。
2000年4月4日,建行某分行與某實業公司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約定實業公司向建行借款人民幣450萬元,利率為月息5.82‰,期限自2000年4月17日至2001年4月16日。當天,建行又與實業公司簽訂了一份抵押合同,約定實業公司以其所有的三層樓房為上述貸款提供抵押擔保,擔保范圍為上述貸款本金、利息、罰息、賠償金及實現貸款債權和抵押權費用,并依法辦理了他項權登記。兩份合同簽訂后,建行依約向實業公司足額發放了貸款。然而借款到期后,實業公司并沒有按約履行還款義務。此后,建行向實業公司進行了多次催收。
2004年6月28日,建行與信達資產簽訂了債權轉讓協議,約定建行將上述債權轉讓給信達資產,并向實業公司履行了通知義務。2004年11月29日,信達資產又與東方資產簽訂了債權轉讓協議,約定信達資產將上述債權轉讓給東方資產,也向實業公司履行了通知義務。2006年6月2日,東方資產與信托公司簽訂了財產信托合同,約定東方資產將上述債權信托給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進行管理、運用及處分。東方資產于2006年6月2日在《金融時報》上發布公告,就上述債權設立信托事宜履行了通知義務并進行了催收。信托公司于2008年5月再次以公證及公告的方式向實業公司催收債權,但實業公司依然沒有履行還款義務。為此,信托公司一紙訴狀將實業公司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實業公司清償信托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幣450萬元及截至2008年6月20日的利息342萬余元及至實際清償日止的利息;信托公司對上述債權有權以實業公司所提供的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訴訟費用由實業公司承擔。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信托公司依法不具有本案原告的主體資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法院裁定駁回原告信托公司的起訴。
當事人說
信托公司:清償借款本金和利息
實業公司: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
原告方信托公司認為,法院應當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理由有二。
一是信托公司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從法律方面分析,信托財產的受托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對信托資產進行管理或者處分,而訴訟作為管理或處分的手段之一當然是受托人的權利。所以原告為管理、處分信托資產的目的,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是有明確法律依據的,并且該訴權是排他性的,委托人東方資產對信托資產不能再享有訴權。從信托合同約定分析,信托合同明確規定了受托人處理、處置或選擇、聘請服務商處置信托財產的權利和職責。未規定委托人管理、處分信托財產的權利。因此,依照信托合同的約定,作為管理、處置信托財產的一種手段,本案原告信托公司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二是涉訴信托不是專以訴訟或討債為目的的信托。東方資產設立財產信托的真正目的在于提高處置不良資產的效率而非訴訟或討債。該信托的目的在于通過轉讓不良資產的收益權而使不良資產相對于委托人而言提前變現,而不需借助某個具體債權項目的債務清償得以實現。也就是說,即使涉訴債權沒有任何回收,本信托的信托目的仍然是可以實現的??梢?,涉訴信托的信托目的不是專以訴訟和討債為目的。因此,法院應當支持其訴訟請求。
被告方實業公司表示,信托公司不是本案適格的訴訟主體,不具有訴訟權利能力,其訴請應予駁回。理由有三。
一是債權人東方資產與信托公司之間只是信托關系,而不存在債權轉讓關系。作為受托人,信托公司與實業公司更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因此,信托公司提起訴訟,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所規定的起訴條件。東方資產與信托公司簽訂的信托合同及刊載的債權催收公告均說明了東方資產將其不良資產設立信托,委托信托公司進行催討,目的就是為了討債。根據信托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為了訴訟或者討債目的而設立的信托合同關系無效。因此,信托公司向實業公司主張權利沒有合同及法律依據。
二是在信托合同及其資產信息清單中,東方資產信托給信托公司的信托財產僅為本金450萬元,并無利息。信托公司無權對其受托財產之外的利息進行處置,因此,信托公司主張貸款利息沒有合同及法律依據。
三是在貸款合同中,原債權銀行與實業公司并未約定復利。因此,信托公司訴請中包含的復利毫無合同及法律依據,不能成立。
連線法官
信托公司對受托債權無徑行起訴權
法院裁定生效后,記者連線了天津二中院民二庭庭長邱健,請他就本案的焦點問題,即信托合同是否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信托公司是否具有本案原告的主體資格作了分析。
邱健認為,本案債權始于建行與實業公司之間,東方資產通過債權轉讓方式最終受讓了該債權后,履行了通知債務人的義務,該債權轉讓協議即對債務人產生約束力。因此,東方資產取得了債權人地位。就該債權轉讓協議而言,債權債務雙方為東方資產及實業公司,而信托公司則是與東方資產訂立信托合同而取得的“債權”。因信托關系是屬于一種委托經營關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第二條以及第十一條第(四)項的規定,信托公司的經營范圍應僅限于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整頓信托投資公司方案》第一條的規定,堅持把信托投資公司真正辦成“受人之托,代人理財”,以手續費、傭金為收入的中介服務組織,嚴禁辦理銀行存款、貸款業務。由此可見,信托公司不具備代人主張債權的經營業務,即使訂立了具有該方面內容的信托合同,依據信托法第十一條第(四)項“專以訴訟或者討債為目的設立信托”的規定,也應屬于無效情形。因此在本案訴訟中,信托公司并不直接享有其所主張的債權,依法也不具有以自己的名義通過訴訟方式追討上述債權的權能。因此,信托公司不是本案適格的原告。信托公司提出本案之訴,沒有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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